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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1-27 09:42:40 打印 字号: |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案件评查工作,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案件考评的标准,根据《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案件质量评定实行百分制,并根据案件质量情况扣分或加分。

第二条 案件质量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条 各类案件的基准分为100分,其中案件审理和程序方面30分,实体处理方面30分,适用法律方面20分,装订归档方面10分,其他方面10分。

第四条 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案件;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案件;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案件;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案件。对评定为优秀或不合格的案件,须经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评查案件的范围: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方面的问题单独反馈,诉前保全由执行部门承担的,不列入立案案件的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不再评分:

(一) 对明显无管辖权的案件予以受理,或未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

(二) 诉讼主体错误,或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三) 严重违反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缺席判决、审判组织、当事人权利保障以及其他程序方面的规定,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再审的;

(四)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或再审的;

(五) 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或再审的;

(六) 实体处理错误,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再审的;

(七) 裁判结果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八) 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九) 经国家赔偿确认程序为违法,或引起国家赔偿的;

(十)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经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讨论确定为不合格案件的。

上述(四)(五)(六)项情形,经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讨论,因新证据、法官自由裁量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改判、发回重审或再审的除外。

第七条 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经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讨论确认后,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案件评查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立案的考评标准

第九条 案件立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案号不规范的扣3分;

(二)案由明显不当的扣3分;

(三)诉讼证据材料上未注明提供人的扣2分,未注明收件日期的扣2分,证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未核对的扣2分。

(四)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无送达回证的扣5分,送达回证签写不全面的扣2分;

(五)立案审查的各种环节违反法定期限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的扣3分;

(七)违反上诉案件移送管理规定,延迟移送上诉案件的扣3分;

(八)诉前保全违反法律规定的扣10分。对案外人诉前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5分;

(九)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的扣10分;

(十)对不符合法定审理条件的案件受理的扣5分,对无重大、特殊情形而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扣5分;

(十一)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的扣5分;

(十二)未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扣2分,未送达举证通知书的扣3分;

(十三)对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违反法律规定再移送或退回原法院不依法立案的扣10分;

(十四)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扣10分,擅自减、免、缓收诉讼费的扣5分,减、免、缓等手续不全的扣3分。

(十五)立案信息事项填写不全的扣3分。

(十六)其他立案不当的情形扣5—10分。第十条 立案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 诉前保全合法、及时、准确、效果明显的加3分;

(二) 立案阶段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撤诉或达成合解协议的加5分,及时履行完毕的加10分。

三、审理案件考评标准

第十一条 审理案件在证据及事实认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书面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并且也未作出说明的扣10分;

(二)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或责任划分不当的扣10分;

(三) 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证据的扣10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单独作为认定事实证据的扣5分;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的扣5分;

(四) 将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扣10分;

(五) 遗漏影响裁判的主要事实或依据的扣10分;

(六) 案件的证据未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定程序的扣10分;

(七) 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审查判断不准确,或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形态、犯罪主体、共同犯罪主从犯、累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认定不准确的扣10分;

(八) 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而未得到排除的扣5分;案件主要事实的相反证据明显具有优势,而未得到合理认定的扣5分;

(九)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不足以得出现有结论的扣10分;

(十)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扣10分;

(十一) 其他认定事实明显不当的扣10分;

第十二条 案件适用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 适用废除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扣10分;

(二) 违反溯及力原则适用法律的扣10分;

(三) 其它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显不当的扣5分;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 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正当行使,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二) 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以及对妨碍诉讼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

(三)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决定逮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

(四) 使用简易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

(五) 应通知、指定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未通知或未指定的扣10分;

(六) 撤诉、中止诉讼、终结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扣10分;

(七) 应当制作裁判文书而未制作的扣5分,裁判文书遗漏当事人的扣5分;

(八) 其他违反程序法规定情形的扣5—10分。

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下列形之一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一)诉讼参加人的手续不完备的,扣2分;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审查不当的,扣3分;

(二)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告知错误,但未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扣3分;未依法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扣3分;

(三)审限变更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扣3分,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变更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的扣3分;

(四)诉讼证据材料应注明提供人而未注明的扣2分;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扣2分;

(五)庭审、提审、听证笔录未经当事人签名的扣2分,当事人拒绝签名未说明情况的扣2分,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捺印的扣2分;

(六)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未充分陈述意见,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的扣2分,但以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或其他可做简单表态的除外;

(七)合议庭笔录不规范或没有按照规定签名以及签名不全的扣2分;

(八)采取保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扣10分;对案外人关于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5分;

(九)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尚未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扣3分;

(十)法律文书漏送当事人的扣10分;

(十一)案件未经批准,未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的,扣10分;

(十二)其他违反一般性程序规定的,扣2分。第十五条 案件实体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明显错误的扣10分;

(二)刑事案件定性不准的扣10分,主刑或附加刑适用不当的扣5分;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缓刑不符合条件的扣10分,适用数罪并罚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三)量刑明显畸轻或畸重的扣10分;

(四)刑事案件追缴或责令退赔财产,没收违禁品和共同犯罪所有个人财产,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不当的扣10分;

(五)民事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的扣10分;

(六)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明显矛盾的扣5分;

(七)民事案件漏判本诉及反诉请求的扣5分,裁判超出本诉或反诉请求的扣5分;

(八)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出现明显错误的扣10分;

(九)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否准予执行裁定错误的扣10分;

(十)其他实体处理明显不当的扣5—10分。

第十六条 审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利用数字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加5分;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纠纷,促使当事人和解、撤诉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加5分,及时履行完毕的再加10分。

四、执行案件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 执行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当事人可分割财产的扣10分;

(二)违反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的扣10分;

(三)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灭失或其他后果的扣10分;

(四)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执行措施的扣10分;

(五)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的扣10分;

(六)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扣10分;

(七)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错误的扣10分;

(八)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时,违反分配顺序或分配比例的扣10分;

(九)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审查处理,或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未依法作出处理的扣10分;

(十)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未经合议的扣5分,应当报批而未报的扣5分;

(十一)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扣10分;

(十二)执行款物的管理、交接不符合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情形的扣5—10分;

(十四)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期限规定的,每出现一处扣1分;

(十五)无正当理由拖延发还执行款物的扣3分;

(十六)中止、终结执行未制作法律文书的扣3分,未向当事人送达的扣3分;

(十七)应当委托执行的案件,未及时办理委托执行手续或异地执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扣3分;

(十八)案件未经批准,擅自执行的扣5分,未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扣5分;

(十九)执行中其他一般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扣2分;

第十八条 执行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案件在三个月内执结,且执行标的额全部到位,加10分;

(二)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加5分,及时履行完毕的再加10分;

五、裁判文书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坚持严肃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强调审理程序的公开性,案件事实的完整性,证据认定的逻辑性,裁判理由的说理性,以及文字语言的准确性,突出对当事人的诉求一对一地进行辨法析理。适用简易程序和刑事案件依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以及调解方式、撤诉方式审结的案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文书样式的要求,做到要素完备、简洁明了。

第二十条 制作裁判文书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加强校对,明确责任,杜绝常识性错误,确保文字表述严谨、规范。

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一)裁判文书的首部文书名称错误的,扣3分;

(二)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姓名、名称、身份表述有误的,扣2分,漏列公诉机关或诉讼参加人的扣3分;

(三)列举当事人诉辩意见,或归纳争议焦点不完整、不准确的扣2分;

(四)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采信与否,未表述或未说明认证理由的,扣3分;

(五)裁判说理未针对控(诉)辩双方的理由或争议焦点进行,或对争议事项法理分析不透彻,或不能得出关于当事人行为性质、双方法律责任分担结论的扣3分;

(六)对当事人的主要诉请未作评判的扣5分;

(七)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扣3分;

(八)裁判文书(含调解书)主文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的,扣3分,造成难以执行的扣5分;

(九)裁判文书漏写诉讼费用负担情况或诉讼费用负担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十)裁判文书出现错字、漏字、多字、别字或语法错误,未导致理解偏差的,每3处扣1分,扣满5分为止;导致理解偏差的,每一处扣2分,扣满8分为止;因上述原因造成涉诉上访等较大负面影响的,加扣5分;

(十一)其他不符合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要求的,扣1—2分;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事实表述条理清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且能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情况的,加5分;

(二)事实认定说理和裁判说理透彻、严谨、充分、逻辑性强,注重法理分析的,加10分;

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加分。

(一)事实表述条理清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且能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情况的,加5分;

(二)事实认定说理和裁判说理透彻、严谨、充分,逻辑性强,注重法理分析的,加10分;第二十四条 不合格案件裁判文书不得加分。

六、卷宗装订和归档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卷宗装订和归档分别按以下情形扣分。

(一)卷宗装订存在页码及目录编写错误、装订顺序不当、遗漏相关责任人签名情形的,扣1—2分;

(二)正副卷材料混装,扣3分,造成审判秘密泄露,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在总分中加扣5—10分;

(三)缺少必要的诉讼材料,不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和审理经过的,扣2分;

(四)案件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归档。在本院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未予纠正、本院或上级法院复查中查出的加扣10分。超期归档的扣5分;

(五)其他不符合卷宗装订和归档管理规定的,扣1—2分。

(六)超期归档的扣10分。

七、其他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规定,但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类案件中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经案件质量评查小组集体讨论后,比照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二十七条 同一问题违反本《细则》两个以上条款的,按最重条款扣分。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化隆法院规章制度
责任编辑:化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