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杜绝各种超范围和标准的收费,禁止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三条 经费支出必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先批后支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对本院各项资金收支的管理、检查、审核和监督。
第五条 本院立案庭和各人民法庭应在立案场所公示有关诉讼费用交纳的各项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诉讼费用收取过程中,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
第六条 案件依法应当预交诉讼费用的,其数额由立案庭或人民法庭专人在立案受理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核定,并开具《缴款通知单》,通知当事人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由立案法官审核后,由立案庭长或法庭庭长签字后报院长审批。
第九条 因鉴定、公告、勘验、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案件主审法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应当负担该费用的当事人,并通知其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本院不予代收代付。
第十条 根据裁判文书,当事人可以退还诉讼费用的,由案件主审法官出具《退费通知书》,经所在庭庭长审批后,通知当事人凭《退费通知书》、并持裁判文书、交款预收票据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一条 报销支出需凭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应由经手人签名、写明用途等内容,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内勤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室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票据必须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出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室财务人员不定期对收费庭室局进行财务检查。在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庭室负责人必须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