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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车辆管理制度
作者:化隆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8 10:27:08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院机动车辆管理,严格执行省院和中院关于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驾驶人员的责任,安全、合理、科学地使用车辆,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各庭室负责人为本庭室车辆和调派使用车辆的责任人,负责对车辆的管理。

二、本院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配使用,不服从办公室统一调派的每次扣相关庭室5分。(从相关部门年终考核总分中扣除)。

三、驾驶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安全责任感。

四、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用警报器,严禁违章使用警用警报器,严禁违章驾驶。

五、自觉维护法院形象,严禁开“霸王车”、“赌气车”;严禁乱停乱放;严禁车辆带“病”上路。做到依法驾驶、文明驾驶。

六、驾驶人员要经常爱护和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和车辆的清洁卫生。

七、办公室督促各庭室车辆年度审验。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未经年度审验的,该车不予办理保险。未经年度审验、保险的车辆,一律禁止使用。

八、没有车辆的庭室需用车的,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调派。

九、出差期间住宿的,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娱乐场所附近;严禁酒后驾车,由此产生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十、严禁警车私用。未经院领导审批不得驾驶车辆出化隆县境。未经院长批准而私自用车的,一律按违法处理,造成后果的,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共同承担责任。

十一、驾驶人员在出车途中严禁载客、载货或搞其他营利性活动,发现一次,扣除驾驶员500元现金。造成损害后果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因公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视其情节,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本院的车辆在工作日出车归来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后院停车场;基层法庭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法庭院内。因车辆停放在大街或其他地方造成损坏、被盗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十四、每周五下午六时前,各庭室车辆全部停放在后院停车场,并将钥匙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周一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

十五、节假日所有车辆一律封存在后院停车场,特殊用车(值班或警务用车)需经院长批准。严格执行省院及中院有关节假日警车管理的规定。

十六、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马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