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落到实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为法院改革和保障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政工科协调,各庭、科、室各负其责,认真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政,从严治警的原则;坚持标本廉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院党组成员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下一级领导干部及全体干警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建设状况。每年定期召开党风廉政方面的会议,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下达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对本院各庭、局、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关规定、制度和措施,保证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
3、组织党员干警开展党纪法规的学习,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警遵纪守法和廉政、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4、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院班子和各庭、科、室领导廉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领导组织本院开展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及执法纪检工作,查办案件。惩处腐败,严肃党纪、政纪、法纪。
6、加强对有影响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重大案件要亲自负责和协调,明确责任,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7、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规范接待程序,坚持做好领导接待日工作,解决群众反映的行业不正之风,以及社会热点、难点、司法不公等问题。
8、每年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班子和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纪检监察的责任
第六条 纪检监察责任
1、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抓好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各项工作的贯彻意见,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院党组审定。
3、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举报,查处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追究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信访事宜。
4、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廉政考察和廉洁自律及其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责任制实施制度
第七条 保证责任实施,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
1、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将具体的廉洁自律,查办案件,专项治理、执法执纪、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纳入本院各项目标责任制,同时分解到各庭、科、室、队、局。
2、实行报告制度。涉及领导班子和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群众反应强烈的不正之风,要及时报告。
3、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每年有计划地进行一次廉政考核,并做出评价。
4、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省、地、县《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而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批办的党风廉政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组会同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人事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扰、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属于故意违纪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属于过失违纪,按照个人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