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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作者:化隆法院党组  发布时间:2014-01-28 10:40:18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考勤,严格管理,维护法院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二、考勤是指对工作人员的出勤时间逐日、逐月、逐年进行记录、核实、汇总、公布和确认的管理行为,其结果作为年终对部门、干警进行考核、评优及职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考勤实行院统一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基层法庭可指派一名人员具体负责考勤表记录工作,庭长审核签名后,于次月五日前报政工、纪检。

四、院机关实行签到制度。由政工纪检负责签到统计,于次月3日前汇总公布,由分管领导签发后,送办公室作为出勤奖发放依据。

五、全院干警必须按时上下班,签到时间限定在上班后十分钟以内,下班前十分钟,预期不予签到。

(一)因公不能按时签到者,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在签到簿上注明,并在出差登记表上登记、签字,报分管领导和院长审核,否则视为迟到(早退)。部门负责人因公不能登记注明的,由分管领导注明原因并签字。

每月上下班签到时间截止,签到簿应放置考勤箱,纪检组负责定期审检。

院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干警签到情况进行检查。

(二)未按时签到人员,纪检组应对当日的出勤情况进行核查、登记,每月须将上月签到情况进行统计,并公示三日,政工纪检对请假人员及天数进行核实。

(三)对工作人员在岗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每周至少抽查2次,并有记录;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庭室应实行经常性巡查。

六、本规定包括的假期种类有:公休假、福利假、学习假、病假、事假。

福利假包括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

七、公休假依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请福利假、学习假、病、事假,可以折抵公休假,超过公休假的,不再享受公休假。公休假折抵后仍有剩余而未休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八、工作人员请假1日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日以上的由分管院长批准,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的由院长批准,请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假单由政工、纪检保管。因情况紧急可通过电话请假,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请、休假结束,应到政工科销假,没销假视为旷工。

九、工作人员每年的病、事假超过国家规定期限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十、法定节假日值班和经院长批准的加班,每天发放一定数额的加班补助费,也可调休。

十一、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或请假时弄虚作假而获批准的;

2、请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4、上班后半小时以内未签,算旷工半日,超过半小时未签,算旷工一日。

十二、每旷工一天扣发当日岗位津贴和奖励工资。对旷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三、全院考勤的职能部门为政工科、纪检组,负责全院考勤的考核、管理和奖惩兑现工作。

十四、会议考勤实行会前会后点名,全体干警必须准时到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向院领导请假。无故旷会按旷工处罚。

十五、年内个人累计迟到、早退达10次,旷工3天,给予效能告诫一次,并取消本人评选先进资格:事假20天,病假30天者,取消本人评选先进资格。

十六、政工纪检应严格管理、不徇私情,按月通报。

十七、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政工、纪检负责实施。

十八、本制度自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考勤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责任编辑:马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