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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申诉听证规则
作者:化隆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8 10:41:53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立审分离的原则,增加申诉立案的透明度,继续推进立案方式的改革,维护当事人诉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申诉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采取听证的形式,围绕争议焦点,听取案件当事人申诉理由后,决定是否立案的一种立案审查方式。

第三条 申诉听证由立案庭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三)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申诉权、陈述权、辨论权;

(四)坚持回避原则。

第二章 听证合议庭的组成和听证当事人、参加人。

第五条 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担任听证主持人,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其中一名审判员为听证主持人。

第六条 书记员由庭长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七条 合议庭成员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证听证的。

第八条 当事人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口头或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审判员、书记员回避的,报立案庭庭长决定;要求庭长回避的,报主管院长决定。院长、庭长决定不回避的,应当庭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进行申诉听证,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通知一方当事人到庭。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可以通知证人到庭作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听证准备

第十二条 申诉人申诉或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审判决或裁定;

(二)申诉状及副本;

(三)新的证据材料或足够证据证明案件证人。

申诉人口头申诉的,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告知申诉人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

第十三条 在接到当事人申诉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申诉听证条件的案件,提出书面意见,报庭长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听证主持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主动申请听证的案件,经审查主体符合申诉听证条件的,报庭长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听证主持人。

第十五条 确定进行申诉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听证前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申诉听证通知书”,告知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听证主持人名单;

(三)有关举证事项。

第十六条 合议庭成员在听证前应认真审查申诉材料,熟悉案情,掌握争议焦点,拟订听证提纲。

第十七条 经审查认为案情简单的申诉案件,可由独任审判员主持并随时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其听证准备工作不受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限制。

第四章 申诉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代理人是否到庭,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十九条 书记员应向到庭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当事人未经准许不得中途退庭;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申诉听证案件的案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听证主持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和其它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审查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听证人宣布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申诉、陈述、申辨和质证;

(二)在听证期间可以申诉撤回申请请求;

(三)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听证;

(四)经主持人准许,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等发问;

(五)有权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

当事人在听证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客观事实,如实申诉,陈述;

(二)依法举证,不得提供虚假伪证;

(三)遵守听证秩序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中途退庭的,按放弃申诉处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听证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简述原生效裁判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证据、裁判要点和法律依据,并根据当事人申诉材料确定争议焦点。围绕焦点,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诉人针对争议焦点陈述申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二)双方当事人举证、证人作证;

(三)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向对方当事人或证人发问;

(四)双方当事人质证;

(五)合议庭发问,并针对申诉理由和争议焦点进行核实;

(六)双方当事人简要发表辨论意见;

(七)征求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休庭进行评议。

第五章 听证结论

第二十六条 经合议庭评议,申诉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决定立案: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的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经评议认为主要事实不清,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应决定调卷审查。

听证结论应当庭宣布,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定期宣布听证结论。

第二十七条 对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庭宣布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请求,并说明理由说服申诉人息诉。当庭驳回申诉和申请再审请求的,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依法定期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