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廉政建设,确保我院干警依法办案、廉洁办案,杜绝在办案过程中发生有损法院形象的行为,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和海东纪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自觉树立廉洁自律观念,模范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自觉接受院党组和群众监督。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
三、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
四、严格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比例、标准收费,禁止超范围、超比例、超标准收费。
五、严守办案的法定程序,禁止违法办案。
六、严守审判秘密,严禁向案件当事人、律师、家属、子女泄密有关审判秘密。
七、严禁接受当事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宴请。
八、严禁同案件当事人同行、同吃、同住。
九、本院干警的子女、家属有案件在本院诉讼的,必须向本部门领导及主管院长报告,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十、严禁以任何形式,带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法院找领导和有关人员,为案件说情,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
十一、严禁本院干警代替当事人立案、交诉讼费、领取诉讼文书等。
十二、对违本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庭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三、庭室出现违反本廉洁自律规定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十四、本规定自2011年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