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正常的诉讼活动及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及旁听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审判人员的自身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判工作
1、开庭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必须一律按规定着装,佩戴法徽,庭审要符合审判规则,按规定入庭就座。
2、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及书记员居中,原、被告分座两旁,双方当事人及他们与审判人员的距离不少于4米。
3、必须按规定放好审判牌,法槌;审判牌的制作要规范、庄严;国徽必须悬挂在法官背面上方中间,要端正,醒目;
4、庭审过程中,法官及书记员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区,也不得在审判区内随意走动、吸烟,必须严肃认真的端座在审判椅上,组织指导审判活动的有序进行;
5、开庭前,审判人员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讲明法庭纪律。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旁听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管制刀具。必要时令其说有无违反上述告知事项或进行安全检查:
(1)发现有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管制刀具的,应休庭并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向院领导汇报,对该当事人或旁听群众进行说服教育,上述物品应由公安局派出所依法没收,若没有值勤法警,在指派的值勤法警到场值勤时,方可开庭审判。
(2)对未经许可携带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的,应由审判人员收回保管,庭审结束后,返还给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对拒不交回保管的,依《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6、开庭审理案件时,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严禁当事人、旁听人员在法庭上随意走动、喧闹、吵架,否则,依《诉讼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向院领导汇报,由指派的法警到场,采取强制措施。
7、庭审时,严禁当事人双方近距接触或由于情绪激动,站立陈述理由。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应随时警告当事人不得随意站立说话或陈述理由;对带有情绪说话的旁听人员,必须依《诉讼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情绪激动,分歧较大的当事人,在庭前由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庭审中有必要休庭的即刻休庭,待情绪稳定后,再恢复庭审程序。
8、法官应熟悉案情,充分掌握当事人心态和动态,对有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要及早作好当事人思想疏通工作及防范措施,并向院领导汇报情况。庭审时,由法警出庭值勤。
9、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必须有法警出庭值勤。
10、刑事自诉案件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法警参加,必要时依法要求公安部门派人参加协助。
11、庭审时,法官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发表使当事人或旁听群众歧义的意见,要给双方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辨论的权利。
12、闭庭后,审判人员应要求原、被告分别离开审判法庭,严禁双方当事人同时离开审判法庭。
13、送达法律文书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特别是刑事自诉案件和离婚案件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应有法警参加。
14、给审判法庭配备必要的防范设备,以便在突发事件中能及时使用。
15、审监庭应选择较为典型的案件参加旁听,监督庭审活动是否符合程序,有无异常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向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提出。
二、执行工作
1、执行人员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并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做到文明执行。
3、执行简单民事案件时执行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必要时,可向领导要求增加警力。执行时,应有法警参加。
4、执行人员对自已所承办的案件性质、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执行标的等要熟悉,做到心中有数。
5、执行案件承办人对被执行人是否患有疾病(如精神病、心脏病等)、与申请执行人的矛盾程度,有无异常情绪表现和周围群众的态度等要有充分的认识,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执行方案。
6、执行期间,除确实需要外,不得让申请执行人到执行现场参与执行。
7、执行期间,执行人员要高度注意执行现场周围环境及围观群众人数,告知围观群众不得接近执行现场,必要时设置警戒线。
8、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应要求被执行人出示身上所携带的物品,若带有凶器时,应及时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联系,若没有公安派出所,先采取措施,然后移交公安派出所,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收回统一保管,执行工作结束后返还给被执行人。
9、执行期间严防被执行人发生行凶、自残、自杀、逃跑的行为。发生被执行人行凶、自残、自杀、逃跑时,执行人员要坚决予以制止,应使用警械或采取拘留等其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进行暴力行凶时,执行人员按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以保证自身安全。并采取制止、抓捕等措施后,立即向院领导汇报情况,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
三、处理
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违反上述行为的,按违反审判纪律处理,致使发生重大事件的,按《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措施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