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确保公正与效率,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组织,也是最高审判组织,它指导全院各项审判工作,监督审判全过程,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1、拟宣告无罪或量刑10年以上的刑事案件;
2、按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和其他再审的案件。
3、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包括:法律规定不明确,新类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案件和有关部门督办的案件。
4、对妨碍诉讼行为,抗拒执行行为采取强执措施的案件;
5、决定各业务庭、局审结案件中是否属错案及错案责任的划分和处罚。
6、院长、副院长认为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1、讨论决定本院审判工作和各项重要制度和规则;
2、决定本院院长审理案件的回避事项;
3、有关对审判工作问题的请求;
4、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工作。
四、审判委员会工作原则
1、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2、审判委员会例会,委员必须超过半数,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卷。
3、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人请假。
4、经院长决定,可以通知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列席,并发表意见,但不能表决。
5、讨论再审、发回重审案件时,应通知承办人及庭室领导到会,并接受委员的询问。
6、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其他提交审委会讨论事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对二审发回重审、重大改判以及再审和执行案件的审查汇报事项由审判监督庭提交。
7、需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其它事项提前三天将书面报告提交主管院长,由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
五、审委会议事程序
1、承办人在汇报案情、认定理由、适用法律和处理意见的同时,应当说明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理由。
2、与会委员听取汇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审委会记录人员,整理记录后报各委员审阅后将复制件在三日内交汇报人附卷。
六、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