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院宣传报道水平,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增强本院审判人员(含执行员、书记员)的宣传报道意识,根据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宣传报道的有关指标,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对象是本院各审判人员(含助理审判员)、执行员、法警及书记员。
二、每个庭、局的审判员、执行员、法警、书记员,每人每年须为本院的宣传报道完成0.5分;庭(局)长完成1分。
三、各庭、局须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按排的调研报告、统计分析文章、审判实务学术论文、审判案例要览、司法统计报表;每完成一项加1分,完不成任务者,减1分;以上文章公开发表的,按本办法第七项加分标准再加分。
四、以第二项分值为基准分,各庭、局的庭、局长及其成员达不到基准分值的,每减少0.1分扣发30元,从该成员所在庭、局的办案费中扣除,且该成员年终不得评先、评优。
超过该分值的,每超过0.1分奖励30元;
五、以第二项分值为基准分,各庭、局达不到该庭、局所有成员累计的总分值的、达到或超过成员累计的基准分值的,结合案件质量量化考核指标,以分值多少作为确定本年度先进资格的参考依据。
六、文章由两人以上撰写并共同署名的,分值按人平均分配。
七、评分标准
1、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中央级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的,每篇分值为2分;
2、报道案例被《人民法院案例选篇》、《审判案例要览》、《最高法院公报》等中央级刊物刊载的,每篇分值为1分;
3、在《青海法学》、《青海审判》上发表理论文章,每篇1分;在中院《审判研究》上采用的,分值为0.5分;
4、在最高法院、中国法学会、青海法学会、省法院或中院组织的理论文章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属全国性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属全省性的加3分、2分、1分、0.7分;属全区性的加2分、1.5分、1分、0.5分。
5、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中央新闻媒体上发表新闻稿件,每篇加2分;在《青海日报》上发表的每篇加1分;在《青海法制报》、《西海都市报》、《西海农民报》上发表的,每篇加0.2分。在以上报刊发表信息,每篇、条加0.01分。
6、文章被省院或中院采用转发的,分别加2分、1分;《情况反映》、《简报》被省院或中院采用的,分别加0.2分、0.1分。
7、省级电视台、县级电视台发表新闻稿件的,每篇(条)分别加0.03分、0.02分;各县自办刊物每期增加0.5分。在网络媒体上发表宣传报道稿件,每篇(条)加0.02分。
8、《河湟》杂志上发表的宣传法院工作的稿件每篇加0.2分。
八、所有文章须以年度内已经发表为标准。《青海审判》、《审判研究》在年内未出刊而有计划发表的文章,以该刊物出具的证明为标准。在省级电视台、县级电视台发表新闻稿件的,以该电视台出具的证明为标准。无证明不予认定。
九、本院其他工作人员撰写理论文章和宣传稿件的,不受基准分值的限制,并按每0.1分奖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十、同一篇文章被其它刊物或网络媒体转载的,分值可按中院宣传报道的规定执行。
十一、办公室负责每月将所发表的文章及撰写人进行通报。
十二、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