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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作者:化隆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28 11:02:31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本院各类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印章(以下简称党组印)、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印章(以下简称院印)、院长名章、办公室印章、财务印章(以下简称财务章)以及本院各部门印章(以下简称部门印)。

第二条 党组印主要用于以党组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等;院印主要用于以本院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诉讼文书等;院长名章主要用于以院长名义印发的公文及诉讼文书;办公室的印章主要用于本院领导授权印发的各类公文和本室公文;财务章主要用于本院取款、付款、开具发票、证明、财务报表等与财物相关的业务;部门印主要用于在各自权限内行文时形成的各类公文。

第三条 使用党组印须经党组书记审批。本院自制的法律文书需盖院印的,须附有签发权人签发的原件方可盖印。盖院长名章的,须经院长或院长授权的院领导审批。使用办公室印章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使用部门印章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与其他单位共同发文使用院印时,须经院长审批。

第四条 党组印由本院政工科负责保管并监印;院印、院长名章、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由秘书负责保管及监印;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管理、监印;其他部门印章由本部门管理,具体由内勤保管及监印。

第五条 使用印章前应履行审批程序,使用印章必须进行审核、登记。使用党组印由政工科科长负责审核;院印、院长名章及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秘书负责审核;财务章的使用由院长授权的财务负责人审核;使用其他部门印由各部门内勤负责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公文发文稿原件上有无领导签发,法律文书审核稿上有无签发权人签发,公文、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用何印章等。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人姓名、内容摘要、用印批准人、用印份数等。

未按规定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党组印、院印、院长名章、财务章、办公室印章以及部门印。

对不符合规定而要求使用党组印、院印、院长名章、财务章、办公室印章以及部门印的,监印人应当拒绝用印。

第六条 使用印章要做到印位适中、端正,上方不压正文,下方骑年压月,印色均匀、适应,印文清晰、印数准确、不错盖、不漏盖,确保用印质量。

第七条 下列公文、法律文书实行统一管理。

1、介绍信。使用人必须填写使用原因与有效期和使用人姓名,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开具空白介绍信,须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在存根联上签批,院印管理人方可盖章。对未使用的介绍信要及时到办公室清退或销毁,严防遗失。

2、其他非业务、公事但又确需加盖院印的材料,使用人应将复印件交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批,然后将批件文交办公室保存后盖章。

3、确因工作需要盖院印的空白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罚款决定书、释放决定书、拘传票、搜查令、提押票、传票、冻结、解除、扣划通知书等文书,使用部门需统一编号、登记、经庭局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盖印。盖印后的空白文书由各庭局内勤负责保管,办案法官领取时应经庭局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4、平时用量较大的送达回证、应诉通知书等空白文书,使用部门需统一编号、登记,经庭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印。盖印后的空白文书应当严格管理,内勤负责保管。

第八条 保管、使用印章人员应当熟悉印章的使用规定和审批程序,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认真负责管理用好印章。

第九条 上班时间,印章不用时应放入柜中并上锁,节假日及非办公时间,应将印章存放保险柜中。

第十条 办公室应经常检查印章存放安全情况。如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领导,查明情况,做出处理,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印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导致印章失控或擅自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马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