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化隆县人民法院扎巴法庭受理了赵某等十四人诉马某的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经征求原、被告意见,双方同意庭前调解,2014年3月3日扎巴法庭对该案进行庭前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
2012年4月,赵某等十四名原告承建了位于本康沟村的马某的牛羊养殖合作社,工程完工后近77000多元的工程款被告马某没有给付,原告赵某等十四人向被告马某索要十余次,但被告马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给付。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要求当天到现场测量实际工程墙体米数,再计算工程款。扎巴法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当日上午11时45分双方当事人及法庭工作人员到位于扎巴镇本康沟村山脚下的牛羊养殖合作社进行现场测量,并且就实际测量的墙体米数做了详细的记录。下午13点25双方当事人及法庭工作人员回到扎巴法庭,经审判人员长达约5个小时的调解工作,为使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法庭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和法律宣传工作,被告马某最终同意分两次偿还工程欠款,下午约7点多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
本案经过依法、及时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法庭为维护法律的严肃、公正,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做了大量的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尽了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