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执行保全工作规范化,及时、准确开展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以下简称网络查控),提升保全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省高院执行局《关于“执保”号案件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规定。
一、网络查控的范围及申请
(一)网络查控的范围
民事财产保全案件执行中,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核实并控制财产,仅限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和本院依职权实施的财产保全。诉讼前的保全原则上不使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核实和控制财产。
(二)网络查控的申请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1)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同时提交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核实并控制的书面申请。
(2)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必须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同时提交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其提供财产线索范围内查询并控制的书面申请。具体财产线索是指存款有具体银行(行名及网点)、不动产有具体位置(所在区县或社区及小区)、动产及其财产有具体名称(车辆、股权及其他)
(3)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涉及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追索抚恤金,医疗损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等涉民生类案件的,必须提供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控制的书面申请。
2.诉讼后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在诉讼后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同时提交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核实并控制的书面申请。
3.依职权实施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提供明确财产,不及时查控会导致财产转移、流失损毁的,本院依职权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核实并在48小时内采取网络查控,情况紧急的在24小时内予以查控。
二、网络查控的程序
(一)申请保全人原则上应当在保全实施前提出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申请。
(二)网络执行查控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供完毕补充提交线索的,待同一时间段的其他财产保全案件办理完毕后再行实施。
(三)网络查控中,如出现3个以上财产证据或线索与财产的实际状况不符的,待同一时间段的其他财产保全案件办理完毕后再行实施。
(四)申请保全人提出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控申请,由保全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填写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全国法院网络查控审请表,提请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或查询到的财产不具有保全价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其他规定
(一)网络控制的职权
民事财产保全中心明确专职人员进行查控,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执保”案件进行查控。
(二)网络控制的送达
网络控制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与被保全人。
(三)网络控制的保密。
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四)网络控制的归档。
网络查询控制的法律文书、审批表、财产相关信息资料等应当及时附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