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执行,巩固普九工作成果,推进全县控辍保学工作。近日,化隆县法院依法拘留一名未履行九年义务教育的监护人。
被拘留人马某,化隆县牙什尕镇某村人,由于无正当理由未将被监护人马某青(15岁)送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化隆县牙什尕镇人民政府经多次做思想工作无果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监护人马某限期将被监护人马某青送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马某仍拒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1日牙什尕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告知马某履行义务,将被监护人马某青送入学校接收九年义务教育,但监护人马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本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法官释法: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达《限期复学通知书》;对到期仍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